减持规则基本要求

发表于:2024-03-07

1.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依规披露减持进展和结果。

2.大股东、特定股东3个月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大宗交易不超过2%。大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减持比例应当与大股东合并计算并披露。

3.大股东集中竞价交易获得股份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简称《减持规定》);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定向发行的股份不适用《减持规定》,但本要求第4项(《减持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立案期间不得减持的规定除外。

4.在上市公司或大股东、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或侦查期间,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后6个月,或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后3个月内,大股东或董监高不得减持。

5.大股东或特定股东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受让方6个月内不得转让受让股份;协议转让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或协议转让特定股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共同遵守竞价1%以及减持信息披露规定。

6.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股份等规定。

7.科创板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8.股东、董监高应当严格遵守作出的减持承诺。

9.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强制执行、质押平仓等被动减持情况下,应主动了解和掌握减持时点,告知法院和质权人减持预披露和比例限制等,尽合理努力督促相关机构遵守减持规则。在主动获知或质权人、监管机构等告知股份存在被动减持风险时,应第一时间披露,并及时披露进展和结果公告。

10.董监高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对创投基金减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