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川视野 | AI生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今年,CCTV推出的2024年春晚吉祥物因涉及人工智能(AI)合成、抄袭等问题引发网友热议。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以ChatGPT为例的人工智能生成工具已经涉及到人类生活和生产的方方面面,在给人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大家对AI生成作品的鉴定和版权归属的激烈讨论。近年,在中国大陆发生的多起人工智能生成作品涉嫌侵权的案件,引起了国内外众多专家学者的关注,尤其是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能否被认定为作品的问题上,中外学者发表了不同的观点。本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著作权法》”)和中国大陆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主要研究AI生成的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
一、AI生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主要有两点
- 该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定义
- 该作品本质必须是具有独创性的思想表达
典型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2023)京0491民初11279号李某某诉刘某某侵害作品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该案例是中国大陆首例涉及人工智能生成图片版权问题的案件(以下简称为“11279号案”)。原告使用开源软件Stable Diffusion,通过输入提示词生成图片,然后将图片发布到网络平台上。后来,原告发现被告的账号在发布配图文章时使用了涉案图片,但未征得其许可,并剪掉了原告的签名水印,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中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从涉案图片的外观上来看,它与通常人们见到的照片、绘画无异,显然属于艺术领域,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关键问题就在于,涉案图片是否具备“智力成果”和“独创性”这两个要件。
法院观点:
1. AI生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定义作品的要件之一——“智力成果”要件
11279号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提示性文字,对图片中的人物及其表现形式等元素进行了设计,通过设置特定的参数,对图片构图进行了排版,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和安排。从原告对图片的构思,到最终对图片的选择,整个过程中,原告都进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如设计人物的表现形式、选择文字、安排文字的顺序、设置相关参数、选择符合预期的图片等等。涉案图片反映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图片具备“智力成果”要件。因此,11279号案中的人工智能系统,属于原告用来创作图片的工具,性质与画笔相同。
2. 对于AI生成作品的本质要求——“独创性”要件
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可以被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还需要体现创作者的独创性。以上述11279号案为例,原告通过输入提示、设置相关参数获得了第一张图片,之后不断添加提示、修改参数、调整修正,最终获得了反映原告审美选择和个人判断的涉案图片。最终,法院认为涉案图片并非 “机械的智力成果”。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涉案图片由原告独立完成,反映了原告的个性化表达,因此涉案图片具备 “独创性 ”要素。当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能够反映创作者的创作意图和独特表达时,通常可以被法院认定为具有独创性。
笔者分析:
人工智能系统创作的作品是计算机技术在文学和科学领域的应用。人类通过AI技术,以文字的形式向人工智能系统发送指令,成功地将自己的要求和想法转化为图片或视频。11279号案中,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是基于人的指令和意志而创作的作品,是人利用技术工具创作生成的作品。换言之,虽然每个案件会因自身的差异而导致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认定不同,但根据现有司法实践,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被认定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人工智能系统作为人类创作的工具,是人类主导了这一创作的始末。
此外,《著作权法》中作品还需要体现创作者的独创性,因为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现形式。故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要成为《著作权法》所定义的作品并受其保护,必须体现创作者的个性化输出,其本质必须是具有独创性的思想表达。
二、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为了促进人类有序使用人工智能,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有必要明确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应考虑实质贡献、投资激励、利益平衡等因素,并关注各方在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过程中的影响程度。人是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的主体,没有人的参与和行动,目前的人工智能技术无法自动生成人类日常生活所需的作品。
典型案例: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腾讯诉盈讯案(以下简称为“14010号案”)中,原告腾讯公司声称其使用 AI软件Dreamwriter,在其网站发布了一份财报,并附有免责声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与此同时,盈讯科技当天也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一条财务报告。经比对,涉案文章及其标题和内容完全吻合。腾讯公司遂将盈讯科技诉至深圳市南山区法院。
争议焦点: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享有著作权的主体除了有作者外,还有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14010号案中,涉案文章的著作权是否属于原告腾讯公司存在争议,因为人工智能系统是否能在法律上获得人格,从而成为其生成内容的权利主体也没有明确的标准。
法院观点:
关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法院认为,涉案文章属于法人作品,原告腾讯公司享有著作权,因为涉案文章是原告多团队、多人分工合作的智力创作成果,体现了原告发表股评文章的需求和意图。14010号案中,法院对涉案文章的创作过程进行了分析。虽然文章是由Dreamwriter自动生成的,但文章生成的前提是腾讯公司的财报创作团队对Dreamwriter生成文章的必要环节进行了选择和安排。法院认为,原告创作团队成员的上述选择和安排,符合著作权法的创作标准,应当属于文章创作过程的一部分。从文章生成的整个过程来看,Dreamwriter 软件自动生成文章的行为并非软件的自我意识行为,而是软件的技术特性在经过原告创作团队的指令和安排后产生的自动创作行为。
在腾讯诉盈讯科技案中,原告创作团队在文章创作过程中投入了一定的智力活动,导致Dreamwriter生成的文章中包含了创作团队的主观意识,对文章的产生具有实质性贡献。因此,作品的版权归原告所有。但如果用户只是向人工智能提供简单的指令,所产生的作品就不能体现用户独特的审美和个性,也不能体现用户的实质性贡献,因为实际生成的内容只是人工智能产生的众多结果之一。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应属于人工智能程序创作者。
笔者分析:
对于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需要平衡多方主体的利益——
- 人工智能技术的投资者投入巨额资金支持技术研发活动,并承担投资失败的风险;
- 程序员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研发人工智能技术,研发成功后还要不断更新技术;
- 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者是将算法和程序转化为可以以作品形式呈现给人类的主体,他们将自己的主观意识融入人工智能创造的作品中。
在司法实践中,对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进行著作权归属,是法院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平衡各方利益的一种方式。我国《著作权法》既保护创作者的专有权利,又努力鼓励更多的创作者从事文学艺术创作。因此,实务中,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和著作权归属进行解释时,在充分保护对作品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作者的著作权的同时,也要保护投资人和程序设计者的利益,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著作权法》的激励作用,促进更多资金投入人工智能技术的研发,激励更多高质量的创作。
三、总结
人工智能可能会在创造力之战中不断挑战人类创作者,但也会激发人们对创造力本质和著作权保护问题的深入思考——
- 对于AI工具研发者,在搜集数据进行AI模型训练之前,有必要确保所有数据的来源都是合法的、被授权的或标明出处的;
- 对于利用AI工具进行创作的自然人,在创作过程中,有必要留档、截图或进行署名,以证明自己对作品的智力投入和独创性贡献;
- 对于利用AI工具进行创作的法人,可以选择采用技术手段保护AI创作的内容的版权,例如通过过滤系统防止AI工具接触受版权保护的内容等。
无论如何,这场创造力之战都将塑造文学艺术的未来,为我们带来更多令人惊叹的作品和创新。人工智能的崛起是一个新时代的开始,我们有机会探索创造力的新维度,探索人类与科技之间的新关系。